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8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正式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机动车和长期在我市使用并委托我市代检的外地号牌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按照国家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装用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凭有效的机动车所有人证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及复印件到拟注册地申请核发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本着就近办理的原则,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两年以内的新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直接发放绿色标志。两年以上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由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处理。首次核发采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动车集中办理、其余车辆分散办理的方式办理。
1、集中办理程序:申办单位简要说明拟办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数量、车牌号、经办人员及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所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申领环保标志。核发人员办理结束后通知经办人员前来领取。
2、分散办理程序:在用机动车所有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核发人员办理结束后通知机动车所有者前来领取。
五、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标志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六、办理地点:
1、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沙市区园林路51号
联系电话:8215087
2、荆州市环保局荆州分局法监科
办理地点:荆州区荆东路50号
联系电话:8446557
3、荆州市环保局沙市分局污控科
办理地点:沙市区江津中路237号
联系电话:4316648
4、荆州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
办理地点:豉湖路58号投资服务大厅(荆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侧)
联系电话:8331516
5、松滋市环保局三楼城考办
办理地点: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39号
联系电话:6218521
6、石首市环保局污控科
办理地点:石首市笔架山路
联系电话:7299606
7、洪湖市环保局污防科
办理地点:洪湖市爱国路95号
联系电话:2427879
8、公安县环保局法制监督科
办理地点: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4号
联系电话:5237116
9、江陵县环保局污防科
办理地点: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36号
联系电话:4739549
10、监利县环保局环境监理一所
办理地点:监利县容城镇玉皇台21号
联系电话:3265865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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