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自如”出租房甲醛超标的讨论引发关注。最新的一起案例是,一位杭州阿里巴巴总部职工通过自如租住了杭州滨江区的房间后罹患急性白血病,随后于7月13日病情恶化去世。对此事件,自如方面已表态将和该员工家属联系跟进相关事宜。
界面新闻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30份关于甲醛超标疑似引发白血病的相关文书。这些文书中,偶有患病一方胜诉,但是多数患者则要面临无法鉴定病情与甲醛关系的难题。
北京有患者状告链家公司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关于租房疑致白血病的案例中,最典型的一起案件涉及链家公司所出租房屋。
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提到,2015年7月26日,链家公司与刘某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大兴区的一处房屋出租。刘某妻子任某于2015年6月16日确认怀孕,9月在房山区第一医院检查出严重贫血,10月22日在友谊医院确诊为白血病,11月25日引产。2016年9月,任某在蒙城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25日死亡。任某治病期间,链家公司曾自愿补偿15万元。
判决书提到,2016年3月16日,刘某曾委托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对该房屋内空气中甲醛、苯等进行检测,检测结论称,所测房间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的浓度超过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甲醛标准值≤0.10,检测结果0.1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标准值≤0.60,检测结果0.72。
该案在患者生前曾历经大兴区法院和北京二中院的两次民事判决,患者死亡后又历经北京市高院的民事裁定。上述过程中,法院均以原告未能证实空气质量与患病因果联系为由,拒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为验证室内空气质量与任某所患白血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负责本案一审的大兴区法院曾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超出鉴定事项范围,被拒绝受理。
大兴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室内空气质量与任某所患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发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因现有证据不足,在任某病因尚不明确的情形下,任某向链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大兴区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该院于2016年12月2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去世后,其夫刘某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认为,因刘某及任某未能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无法证明前述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再审请求。
有法院支持患者一方:污染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湖北宜昌的一起案件中,宜都市多邦化工公司在枝城镇楼子河村村民徐某、向某房屋附近建厂,生产内容涉及甲醛产品线。2013年4月22日,徐某之子被确诊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后持续住院、门诊治疗。徐某夫妻就此事多次信访,后来由政府以社会捐助方式,对其儿子的治疗及生活予以资助。但夫妻二人还是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
宜昌市环保监测站于2013年8月、9月对涉事企业排放的噪声、废水、废气等进行监测,报告显示监测,均显示徐某家门前的空气和废水所含甲醛浓度超标。其后,宜都多邦化工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整改。
2014年12月12日,涉事企业向宜都市法院提交申请,希望对徐某之子所患白血病与其排放物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被告双方先后两次选定鉴定机构,均未受理。后来,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目前没有机构从事白血病与排放物的因果关系这一鉴定项目,该鉴定予以中止。
一审法院认为,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污染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法律规定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时,污染者必须提出反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可以证明,涉事企业排放的甲醛等污染物,远超过标准限值。虽不能确定是否导致白血病,但徐某一家因不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居住,致使其在外租房,精神上产生恐慌,故被告宜都多邦化工公司应赔偿其损失。法院还判决涉事企业立即采取废气处理措施,控制排放物浓度。
徐某及家人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院。2017年5月,湖北宜昌市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致病因果关系鉴定成难题
与前述案件相似,多个裁判文书显示,白血病与空气质量超标的因果关系鉴定困住了不少患者。
2018年7月26日,在广东省中院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中,原审原告谢某诉称其所患的急性白血病与被上诉人的工作环境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但原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体损害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关联,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院作出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提到,97年出生的男孩袁某在2010年10月被诊断为白血病。此前,其家人曾在当地一处商城购买家具,甲醛味极重。袁某家人诉称其白血病与家具有关,希望法院判决起作出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甲醛超标能否导致白血病,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一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以原告所患疾病病因复杂,难以给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退卷。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北京石景山中院2017年6月作出的一则民事判决中,原告主张诉争家具导致其自身发生白血病,并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其需要证明原告受到损害、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且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原告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2014年4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一则民事判决提到,2012年5月,原告家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被告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同月30日,原告随父母入住。2013年4月左右,原告突然出现发烧及牙龈、鼻反复出血症状。同年5月23日,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并入院化疗,出院后持续治疗。2013年6月,原告父母聘请两家环境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论为室内甲醛含量值超国家标准1倍左右。原告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人类白血病的病因尚不完全清楚,大致包括生物、物理、化学、遗传及其他血液病发展等多种因素。因此,原告在未能明确具体患病原因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赔偿主张,同样依据不足,难以支持。至于被告表示自愿补偿2000元的意见,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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